為適應全球經濟環境變化,規范公司對外投資項目行為,防范投資風險,提升投資效益與管理水平,特對原《對外項目投資管理制度》進行修訂。本制度旨在明確對外投資的原則、流程、管理與監督機制,確保公司對外投資活動科學、合規、高效開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下屬子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以貨幣資金、實物資產、無形資產或其他資源,在境內外進行的股權投資、項目投資等對外投資活動。
第二條 對外投資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戰略導向原則:投資應符合公司長期發展戰略和產業布局;
(二)風險可控原則:充分評估并有效控制投資風險;
(三)效益優先原則:追求合理的投資回報與價值增長;
(四)合法合規原則:遵守國內外法律法規及公司內部規章;
(五)權責明確原則:清晰界定投資決策、執行與監督職責。
第二章 投資決策與審批
第三條 公司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或授權相應機構),負責對重大投資項目進行審議。投資決策實行分級授權審批制度,依據投資金額、風險程度等因素,明確不同層級審批權限。
第四條 對外投資項目需經過嚴謹的可行性研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市場分析、技術評估、財務預測、風險分析及應對措施等。可行性研究報告是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審批流程一般包括:項目發起部門提案、初步審查、盡職調查、可行性論證、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根據權限)批準。所有審批環節均需保留完整的書面記錄。
第三章 投資執行與管理
第六條 投資項目經批準后,由指定的項目負責人或團隊負責執行,包括但不限于協議談判、出資安排、項目公司設立或股權變更等。
第七條 公司應對投資項目實施持續監控與管理:
(一)財務監控:定期獲取并分析被投資方的財務報表,監控其經營狀況與資金使用;
(二)運營參與:根據投資協議與公司章程,通過委派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等方式,參與重大決策,行使股東權利;
(三)風險跟蹤:持續關注市場、政策、法律等外部環境變化及項目本身運營風險,及時預警并采取應對措施;
(四)定期評估:至少每年對投資項目進行一次全面的后評估,檢驗投資效果,經驗教訓。
第八條 建立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對投資協議、審批文件、會議記錄、財務報表、評估報告等資料進行系統歸檔保管。
第四章 投資退出與處置
第九條 公司應根據投資目的、項目發展情況及市場環境,規劃合理的投資退出機制,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轉讓、股權回購、兼并收購、清算等方式。
第十條 投資退出需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與審批程序。退出過程中應確保資產處置的合規性,努力實現投資價值最大化,并妥善處理相關法律與稅務事宜。
第五章 監督、考核與責任
第十一條 公司審計部門或指定的監督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對外投資活動的合規性、效益性進行審計與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建立投資管理績效考核機制,將投資項目的效益達成情況、風險管理效果等納入相關部門及人員的考核體系。
第十三條 對在對外投資活動中違反本制度規定,造成公司資產損失或不良影響的單位和個人,公司將依據相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相關制度同時廢止。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