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公司對外股權投資行為,加強投資全過程管理,防范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效益,確保資產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總則
1.1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所屬全資、控股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以貨幣資金、實物資產、無形資產或其他資產形式進行的對外股權投資活動,包括但不限于設立子公司、參股其他公司、收購兼并、增資擴股等。
1.2 對外股權投資管理遵循“戰略導向、科學決策、規范操作、風險可控、注重效益”的原則,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及公司整體發展戰略。
1.3 公司董事會是最高決策機構,負責審批重大投資項目。經營管理層負責組織實施,相關職能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具體工作。
二、投資決策管理
2.1 項目發起與初步篩選:投資機會由戰略發展部、業務部門或經營管理層根據公司戰略提出。戰略發展部負責進行初步的市場、行業及政策研究,篩選出符合公司戰略方向的投資機會。
2.2 立項審批:對初步篩選通過的項目,由項目發起部門或戰略發展部編制《項目立項建議書》,按規定程序報批,經批準后正式立項。
2.3 盡職調查:對立項項目,應成立由財務、法律、業務、技術等人員組成的盡職調查小組,對目標公司進行全面的財務、法律、業務及技術盡職調查,獨立、客觀地評估其價值與風險,并形成詳盡的《盡職調查報告》。
2.4 可行性研究與評估:在盡職調查基礎上,項目組應編制詳細的《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項目的投資必要性、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風險可控性進行全面分析論證,并提出投資方案、融資方案、管理整合方案及退出預案。
2.5 投資決策:根據公司授權體系,將《可行性研究報告》、《盡職調查報告》及相關議案提交相應的決策機構(如投資評審委員會、總經理辦公會、董事會等)審議。重大投資項目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決策過程必須有完整的書面記錄。
三、投資執行與出資管理
3.1 協議簽署:投資決策通過后,由公司法務部門或外聘律師主導,根據決策確定的投資方案,與交易對方談判并起草、審核投資協議、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確保協議條款公平、完整,能有效保障公司權益。
3.2 出資支付:財務部門應嚴格按照生效的投資協議、公司決議及付款審批流程辦理出資款項的支付。所有支付必須憑證齊全、手續完備。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必須完成資產評估及產權轉移手續。
3.3 登記與備案:投資完成后,項目負責部門應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股東名冊記載等法定手續,并將全套投資文件歸檔。按相關規定向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或其他主管部門履行備案或報告程序。
四、投后管理
4.1 管理責任主體:公司明確投后管理的責任部門及責任人。原則上,誰主導投資,誰負責主要的投后管理,或由公司指定的資產管理部門統一負責。
4.2 法人治理參與:作為股東,應依法行使股東權利,通過向被投資企業(下稱“標的公司”)委派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關鍵崗位人員,參與其重大決策和日常經營監督,確保投資意圖的實現。
4.3 財務監控:建立定期(如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告制度,及時獲取并分析標的公司的財務報表和經營數據。必要時可實施專項審計,監控其財務狀況和資金使用情況。
4.4 經營跟蹤與風險監控:定期收集標的公司經營信息,關注其行業動態、市場變化、管理層狀況等。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對出現的重大經營問題、法律糾紛、財務危機等風險事項,及時報告并啟動應對預案。
4.5 重大事項報告:標的公司發生合并、分立、增資減資、解散、破產、重大資產處置、重大合同簽訂、重大虧損、重大訴訟仲裁等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權益的事項,必須立即向公司報告。
4.6 投資后評價:在投資完成一定時期后(如每年度或投資協議約定的關鍵時點),應對投資項目的實施效果、目標達成情況、管理團隊表現等進行系統性后評價,經驗教訓,為后續投資和管理提供參考。
五、投資退出管理
5.1 退出情形:投資退出主要包括實現預期目標后的主動退出(如IPO上市后減持、協議轉讓、標的公司回購等),以及因標的公司未達預期、出現重大風險或戰略調整需要的被動退出。
5.2 退出決策:任何退出行為均需事先進行可行性分析和價值評估,制定詳細的退出方案(包括退出方式、時機、定價依據、程序等),并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審批程序。
5.3 退出實施:經批準后,由責任部門牽頭,會同財務、法律等部門,按照方案及市場規則組織實施退出操作,妥善處理相關法律、稅務及工商手續,確保資金安全回收。
5.4 退出后評估:退出完成后,應對整個投資周期進行全面的復盤與評估,分析投資收益與得失,形成案例庫。
六、風險管理與監督
6.1 公司建立覆蓋投資全流程的風險管理體系,包括風險識別、評估、預警、控制和報告機制。
6.2 審計監察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對外投資活動的合規性、決策程序的規范性、資金使用的安全性以及投資效益進行審計和監督。
6.3 嚴格執行投資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對在投資決策、實施和管理過程中因違規操作、失職瀆職、惡意串通等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七、附則
7.1 本辦法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7.2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7.3 各子公司可根據本辦法,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公司備案。